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洁净厂房装修的给水排水设计规范

返回列表 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3.08.17


1 一般规定

1.1  洁净厂房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,也可埋地敷设。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,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。

1.2  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。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,易于清洗,并不得对洁净室造成污染。

1.3  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套管,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。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也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。

2 给水

2.1  洁净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生产、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、水温、水压和水量的要求,并应分别设置。管道的设计应留有余量,以适应工艺变动。

2.2  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循环附加水量应为使用水量的30%~100%。

2 干管流速应为15m/s~3m/s。

3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应尽量短,其长度不应大于6倍管径。

4  供水干管上应设有清洗口。

5  管道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密封,不得有渗气现象。

2.3  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  纯水管道的管材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,可选择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。

2  工艺设备用循环冷却给水和回水管可采用热镀锌钢管、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等。

3  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。

2.4  循环冷却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。

2.5  洁净厂房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。

3 排水

3.1  排水系统应符合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、浓度和水量等要求。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,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。

3.2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,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,排水系统应设有完善的透气装置。

3.3  洁净室内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6级的洁净室内不应设地漏。

2  6级洁净室内不宜设地漏,如必须设置时,应采用专用地漏。

3  空气洁净度等级等于或严于级的洁净室内不宜设排水沟。

4 空气洁净度等级等于或严于级的洁净室内不应穿过排水立管,其他洁净室内穿过排水立管时不应设检查口。

3.4  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、易于清洗的卫生设备、管道、管架及其附件。

3.5  洁净厂房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。

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

4.1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,消防给水设施设置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、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。

4.2 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 50016的有关规定。

4.3 洁净室的生产层及可通行的上、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。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/s,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只,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,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/s计算。

4.4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,配置灭火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 50140的有关规定。

4.5 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、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,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 50016的有关规定外,还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  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
2 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,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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